募集资金定义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2] 部门职责 - 投资管理部门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关制度、计划等工作[6]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账户及存储、支付管理,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按规定开立专户并办理验资手续[7]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专户[11] 协议签订 - 财务管理部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实时通知保荐机构[11]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11] 协议终止 - 若协议提前终止,财务管理部门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12]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专款专用[14]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4] 投资筹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投资筹划差异超30%,经决策调整投资筹划[1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18] 地点变更披露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在2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19]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财务管理部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21]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财务管理部门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2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2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不得用于永久补流和偿债[25]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26]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流程[29]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29]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应进行信息披露[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3]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36]
中船应急(30052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