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文件及原则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3] - 信息披露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遵循公平原则[5]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9] -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0]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0]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8] - 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披露[38] 特殊情况披露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立即报告并公告[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2] 会议相关披露 -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26] -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公告通知[26] 股权变动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30][3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并披露[33] 其他披露事项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具体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1]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36]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提交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媒体公开[40]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制作、合规审核、报送深交所、媒体公告等流程[41] 信息保密与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48]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5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55] - 制度相关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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