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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002272)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川润股份川润股份(SZ:002272)2025-07-15 19:16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界定 - 涉及资产、负债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3] - 涉及净资产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3] - 涉及收入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3] - 涉及利润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3] 业绩差异认定 - 业绩预告预计业绩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范围达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认定为重大差异[7]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认定为重大差异[7] 制度适用与原则 - 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或单位[4] -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问等原则[4] 调查与审议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内部审计机构收集资料调查责任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由内部审计机构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8] 责任承担与追究 - 董事长、总经理等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0] -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内审应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追责[10] - 六种情形下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惩处[10] - 对责任人追责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申辩权[1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有六种[10] 结果处理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1]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11] 其他说明 - 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13]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1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