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 - 卧龙新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原则 - 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法规政策、公司战略、提高效益、控制风险等原则[3] 审批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10] - 未达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11] - “购买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2] -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批[12] 执行与管理 - 对外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责任部门执行,财务部门跟踪管理,审计部门监督[17] 投资处理 -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1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规则及章程执行[20] - 制度规定与后续法规等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20]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0] - 制度由董事会修改并报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0] 特殊情况行动 - 投资项目明显有悖公司经营方向时公司或有行动[21] - 投资项目连续亏损且市场前景堪忧时公司或有行动[21] -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下或有行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