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得超6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7] 协议与手续办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新增股份上市前需办理完毕购买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8]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11]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2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4]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28] - 制度规定与日后法律法规等抵触时,董事会应及时修订[28]
昆船智能(30131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