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等[2] - 制度涉及持股5%以上股东[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0] -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0] -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 业绩快报披露 - 预计不能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披露业绩快报[10] 报告审核与审计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12][15] - 拟派发股票股利等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12] 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作专项说明[13] 重大事项披露 -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18,19]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7] - 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7]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影响交易价格应披露[18]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应配合披露[18,19]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负责统一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2] - 证券部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23] -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协办单位,负责人是报告第一责任人[23] 人员职责 - 董事关注公司经营财务及重大事件,审计委员会监督[24,25] - 高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财务重大事件[25] - 持股5%以上股东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6] 报告流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长或董秘报告重大信息[29] -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过半数通过[32] - 了解临时报告事项后向董秘报告[32] 披露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36] - 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和交易所[36]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41]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1] - 违规责任人视情节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41]
海正生材(688203) -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