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8] - 特定股东相关自然人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11] - 近十二个月内有不得任职情形、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担任[11][12] 提名与审查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3] - 北交所自收到材料起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资格审查[14][15] 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6]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特定情形60日内完成补选[16][1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6]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及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23]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5] 审计委员会 - 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8] 工作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30]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2] 信息与支持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听取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37] - 专门委员会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异议可书面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7]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布通知时披露[34] - 公司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7]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38] - 相关人员配合行使职权,履职受阻可报告[40]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41]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并披露标准,不得取得其他利益[39][42] 其他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43] - 制度未尽依相关规定,抵触依公司章程[4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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