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投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现金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开展[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6] 专户管理 - 应将募集资金存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不配合查询,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投项目延期与变更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4]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变更原因、新项目等情况[2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免审议[20]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29] -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由经营管理层按董事会授权审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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