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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30024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宝莱特宝莱特(SZ:300246)2025-07-16 19:0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董事人数少于6人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9] 投票相关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 提案涉及撤回股票上市交易,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还需除董事等及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26] - 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以上成员推举成员主持[18]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其指定董事主持,未指定则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主持[19] - 股东发言按持股数多优先,相同则按登记先后顺序[2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且提名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1]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利害关系人[1] - 每位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2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5]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39] - 本规则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会批准,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9]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9]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