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7][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行职责,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10]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或用途[11]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行为[12] 项目论证与审议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需对可行性和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使用节余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原则上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2]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2] 变更投向与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7] -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9] -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项目变更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3] 资金归还与记录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32]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2]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2] 投资计划调整与审核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3] 机构检查与监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5]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6]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制止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37] 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8]
宝莱特(30024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