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信息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3] 报告事项及金额标准 - 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6] - 与主营业务相关投资单项3000万元以上或12个月累计超总资产10%需报告[8] - 与主营业务不相关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上或12个月累计超总资产5%需报告[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涉案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诉讼需报告[9] 报告流程及责任 - 各部门及时报告进展,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原因并每三十日汇报[13] - 证券部分析内部重大信息,董秘组织编制公告文稿[10] - 董秘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并担责[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为联络人[18] - 高级管理人员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14] - 联络人收集信息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送达证券部[18] 保密与违规处理 - 信息报告相关人员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20]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