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4]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 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履行,达10%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审议并在六个月内实施[16] - 支付困难可自筹后六个月内置换[18] 资金运作限制 -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8]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高危投资[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结项时明确计划[21] 用途变更与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 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改变地点需公告[25][26] 资金补充与披露 - 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26] - 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并出具报告[28]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29] 差异处理与核查 - 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并披露[29] - 保荐人或独财发现异常应核查报告,至少半年核查一次[30] - 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发现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30] 办法废止 - 2016年3月9日《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33]
中航西飞(00076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