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人员变动 -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之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补选与确定 -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任60日内完成补选[3] - 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确定新人选[4] 限制与义务 - 特定情形人员不能担任董高人员[6] - 董高离职3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移交[7] - 董高辞任或任期届满后,忠实义务至少2年有效[9] 异议处理 -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申请复核[1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