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10]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资金置换与补充规定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7] 协议签订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0]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8]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5] 资金用途变更 - 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单个/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7] 资金使用检查与公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公司应在资金全部归还补充流动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披露本报告期收益及期末投资份额等情况[31]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编制及反映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合理保证并提出鉴证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独立董事职责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3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2]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1][3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6]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舜禹股份(3015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