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8] 披露要求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7] 披露文件及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8]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3] 特殊情况披露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公司应立即披露[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9]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9]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1]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32] - 临时公告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2] 披露媒体 -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39] 保密管理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41] - 公司应加强对中介机构保密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41] 特殊披露情况 - 公司可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42] - 符合条件的信息可暂缓披露,需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42] -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可豁免披露,需登记和签字确认[43] 制度管理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45]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检查问题督促改正和修订[4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也由董事会审议[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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