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报告义务人[6]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9] 关联交易与诉讼关注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关注[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超0.2%的关联交易需关注[10]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关注[10] 报告义务与流程 - 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15]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三个时点之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文件[17] -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17]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通知相关会议[18]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沟通非强制性披露重大信息[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咨询、收集整理信息及披露管理监督等[19] -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等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19] - 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重大信息,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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