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交易审议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等交易需出具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交易由董事长决定[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下等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14]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其他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方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算适用审议程序[16]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决议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2]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违反制度实施关联交易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董事应赔偿[24] -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实施关联交易,董事会责令改正,造成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应罢免职务[2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应罢免职务,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6]
康比特(83342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