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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法本信息法本信息(SZ:300925)2025-07-18 17:31

激励计划概况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542.09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5]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312.47万股,约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83%,约占授予权益总额的57.64%[5]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229.62万份,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1%,约占授予权益总额的42.36%[5] -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5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0元/股[5] - 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68人[6] - 激励计划分三个归属/行权期,比例分别为40%、30%、30%[7] 业绩考核目标 - 2023 - 2025年各考核年度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分别为10%、20%、30%,目标值分别为20%、40%、60%[8] - 业绩完成度对应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A≥Am时X = 100%,Am>A≥An时X = 80%,A<An时X = 0[8] 会议审议情况 - 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多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14] -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14] -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等多项议案[15] - 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15] 第二个行权期情况 - 第二个行权期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17] -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20506245.76元,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为80%[18] - 原授予股票期权的51名激励对象中,7名离职,其获授的15.3342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作废[18] - 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年度考核结果为“B”,其获授的1.287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作废[18] - 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共25.4178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作废[18] - 本次达到考核要求的4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8096万份[19] 激励对象及权益调整 - 2023年6月29日,3名激励对象放弃资格,激励对象由68人调为65人,限制性股票由312.47万股调为302.04万股,股票期权由229.62万份调为219.19万份[20] - 2024年4月25日,14名激励对象不具备资格,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158.19万股,注销股票期权114.17万份[21][22] - 2025年4月25日,6名激励对象离职,因业绩等原因,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29.97万股,注销股票期权24.57万份[23] - 2025年7月3日,1名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8478股,注销股票期权8478份[25] 权益分派情况 - 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372,170,82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5元现金[25] - 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422,532,5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8元现金[26] - 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421,782,5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65元现金[26][27] 行权相关情况 - 因2022 - 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3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90元/份调为14.73元/份[27] -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43人,可行权数量为34.8096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28,708,945股的0.08%[28] - 行权价格为14.73元/份,采用集中行权方式,可行权期限至2026年6月29日[28][29] - 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8日,上市流通数量为34.8096万份[31] - 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期权行权后,任职期间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剩余75%股份锁定[31] - 本次行权的标的股票为34.8096万股,公司总股本不变,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减少34.8096万股[32] - 截至2025年7月3日,公司收到43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票期权认购款项5,127,454.08元[33] -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5] -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且承诺行权后6个月内不卖出所持公司股份[36] 合规情况 -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相关安排及程序符合规定[37] 备查文件 - 备查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验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38][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