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3011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 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