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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30110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军信股份军信股份(SZ:301109)2025-07-21 17:01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0][23] 项目重新论证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协议签订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0][23]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并披露信息[13]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存放 - 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4] 资金使用限制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9] - 确保使用真实公允,防关联人占用挪用[9]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高风险投资[13]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5] 现金管理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须安全性高[15]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1] - 达到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1]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23] 保荐机构核查 - 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特定情况处理 - 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等应分析提意见[26] - 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6] 办法相关 - 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28][30]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独立董事”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一致[30]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失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