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14]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其同意[10]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项指标达特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计算涉及负值取绝对值,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的财务资助事项需股东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可免于适用[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形可豁免[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项担保情形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0] 提案与通知规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7]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等相关内容,授权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2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0]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31]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2]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2]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及表决结果[33]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34] - 公司需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特殊情况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和报告[35] 决议执行与争议处理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就任[3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表决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5] -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36] - 公司依规定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6] 其他规定 - 公告或通知在《公司章程》指定报刊刊登,篇幅长可摘要并在指定网站公布全文[38]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0]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批准后生效[40]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40]
拓尔思(3002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