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4]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应在2个交易日内完成[5] - 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和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渠道[9]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定期和临时报告等[9]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10]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0]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原因消除或难以保密时应及时披露[11]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 - 披露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6] -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履行[8]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业绩预告情形 - 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业绩预告[22] - 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22] - 预计报告期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上一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或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可免披露业绩预告[22][23] - 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需业绩预告[22] 报告审议与披露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视为未审议通过[20]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14]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8] 业绩快报披露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应披露业绩快报[24]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业绩快报[24] -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应披露上一年度业绩快报[24]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应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并及时回复问询[24] -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31] 信息报送与管理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0]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0]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44] - 公司知悉重大事件或签署相关协议时,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44]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事件履行披露义务[44] 公告审核与发布 - 董事会办公室撰写公告文稿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提供者对信息负责[48] - 定期报告等公告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48]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披露[48] - 公司向有关部门递交文件和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48] 文件保存期限 - 定期报告保存相关登记材料期限不得少于10年[1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5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50] 违规处理与责任 -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3]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重大损失可要求民事赔偿,涉嫌犯罪移送司法[53]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4]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采取措施,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更正,处分责任人,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55] 备案与执行 - 公司定期或临时报告披露后应报上交所或贵州证监局备案并供公众查阅[57]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规相悖按相关规定执行[5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亦同[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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