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审批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5%以内(不含5%)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13]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5%以上(含5%)由董事会批准[13]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2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7]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执行[13] - 募集资金使用由具体使用部门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13]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程序[26]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保荐、董事会、股东会同意[2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26]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0]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2] - 本制度规定事宜依国家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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