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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3012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金禄电子金禄电子(SZ:301282)2025-07-21 18:46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2]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4]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应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9][11] - 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7]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8] -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4] - 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9]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需在年报披露[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募集资金特殊使用情况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25] 募集资金计划与报告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3] - 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结论不佳时董事会需分析整改[34]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5] - 审计委员会发现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等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7]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3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7] 核查与监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9] 违规处理 - 董事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责任董事赔偿损失[41] -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董事会应责成改正,责任人赔偿损失[4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等,应解任职务并追究法律责任[43] - 监督子公司等按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违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43]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