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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物(000504) - 南华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南华生物南华生物(SZ:000504)2025-07-21 19:1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5]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在特定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5] - 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记录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6]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代为提名[6]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7]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60日内完成补选[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2]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独立董事履职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4] 独立董事会议召集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16] 独立董事监督事项 -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监督[17] - 履职中关注专门委员会重大事项并可提请审议[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26] - 保障同等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5]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3] - 给予相适应津贴并在年报披露[2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7]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0]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的股东[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