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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600120)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SH:600120)2025-07-22 17:0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1] -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1] -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1] 定期报告审核 - 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8]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特定控股子公司资助可免于披露[20] - 除特定交易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殊处理[21] 日常交易合同披露标准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及时披露[22]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需及时披露[22]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特定除外)需及时披露[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特定除外)需及时披露[22] 重大诉讼、仲裁关注情况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情况需关注[23] 需股东会审议情况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其他关注情况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关注[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6]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事项发生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符合披露标准的事项[32] -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需在事项发生当日向总经理、高管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符合披露标准事项[34][35]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多部门协作、审核,由董事长签发并报送交易所[38][39] - 临时报告披露根据不同情况遵循相应程序,最终报送交易所[39] 信息披露媒体 - 指定符合规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43] 信息保密 - 信息知情人对知晓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应赔偿[46] - 聘请中介机构需签订保密协议,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追究责任[47] 违规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形式多样[47] 档案管理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49] - 股东会、董事会等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49] 制度相关 - 制度与法规等相悖时按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51]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5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52]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7月[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