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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600120)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SH:600120)2025-07-22 17:01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8] - 每自然年首个交易日,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最后交易日登记股份为基数算可转让数量[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8] - 公司权益分派致董高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9]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份[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份[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10]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2] - 规定减持时间内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董高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13] - 董高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13] - 董高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共同遵守规定[13] - 董高股份变动,应在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 董高违规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相关情况[14] 责任与处罚 - 董高未申报减持计划或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应担责[14] - 董高及其亲属违法违规交易,董事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4] 检查与确认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股票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15] - 董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需提交问询函,董事会出具确认函[20][22] 办法施行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