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股票代码为600120,证券简称为浙江东方[1] - 公司有多只债券,代码分别为138898.SH、240620.SH、241264.SH、241781.SH[1]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41,538.149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12] 章程修订 - 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2] - 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1 - 33层[3][4] - 代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辞任法定代表人需在30日内选举新代表人[4] -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4] -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4] - 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4] 股份相关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要约等法律认可方式进行[16] - 公司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16]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1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9] - 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董事、高管违反章程的决议[10] - 股东有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1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13] 会议相关 - 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5]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5] 董事与高管 - 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34]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9]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9]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29][30][31][32] -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至五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103] -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经考核合格可续聘[106] 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5]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ESG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45]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1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12]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12]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50]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 公司可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52]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5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54] 其他 -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一名[47]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51] - 修订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57] - 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57] - 《公司章程》最终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57]
浙江东方(600120)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