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600120)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5] - 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按发行申请文件计划使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16]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可行性[8]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需存放[5] - 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5] 闲置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须安全、流动好且不可质押[1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半年全面核查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0] - 保荐人或独董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存放管理使用情况[21]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