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协议到期提前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8]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搁置超一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情况[12] 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资金存储与管理 - 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5][8] - 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专户存款余额并报送证券事务部[8] 节余资金使用 -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达到或超过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22]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9]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要披露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17] - 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9] 现金管理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20] 永久补流要求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2] 改变资金用途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信息[24] 资金使用监督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会计师与保荐人职责 - 会计师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并报告深交所[31]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1] - 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约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1] 办法相关规定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3] - 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3]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4]
三和管桩(00303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