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8]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8] - 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8]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11]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8]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8]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半年度报告符合特定情形时应当审计[15]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股东情况关注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关注[8]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26] 重大事件相关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认定情形涉及董事会决议等[23]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作出决议等[23] - 重大事件需披露的其他情形含难以保密等[23] 制度实施与人员职责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6] - 董事会秘书为公开信息披露主管人员[26] 信息流转与披露程序 - 未公开重大事件内部流转先通知董事会秘书[27] -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各部门核对等程序[31] 股东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2]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3]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3] 特定发行信息配合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43] 信息保存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9]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违法违规[33]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9] 违规处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53]
三和管桩(00303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