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0023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提案与通知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2]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延期取消应提前两日公告说明[15]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限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表决权规定 - 股东违规买入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0] 投票制度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具体方案[27] 决议通过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27] 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