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1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其中[5][6]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6][7] 资金使用审议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公告[12][13] 资金使用记录 - 财务部门应按项目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台账,详细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资金核查与报告 - 审计小组按季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告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抄送总经理[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专项审核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公司承担费用[24]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20日废止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旧办法[2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修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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