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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600719) -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大连热电大连热电(SH:600719)2025-07-23 17:01

信息披露主体与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信息披露适用主体[4] - 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主体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31,32]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信息披露审核与程序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定期报告有规定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35,36]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6] 需披露的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7]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7] - 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证券价格,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17]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1]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18]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21]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1] 其他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通知、表决并说明原因[32,33] -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等可代表公司披露信息[35]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6,4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并回复[37]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38]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40,41]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于2022年10月28日生效,相关旧制度废止[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