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0] -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等联签制度[10] 募集资金账户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应存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6]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3][17]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21]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相关信息[31] 募集资金项目结余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少量结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等同意[33]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单个或全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3]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5]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8]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被追究责任[29]
江苏雷利(30066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