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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688097) -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众精工博众精工(SH:688097)2025-07-23 17:46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 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