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68809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