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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方电热东方电热(SZ:300217)2025-07-23 18:3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3] - 董事及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4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60] 信息披露方式与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6] - 公司可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信息,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7] 报告编制与报送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15]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在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15][16] -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16] 业绩预告 -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6] - 业绩预告预计数据与已披露数据差异幅度较大指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下限20%[18]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9] 担保审议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0]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31] 监管文件报告 - 公司应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范围包括新规章、处分决定、各类函件等[39] 问询与通知 -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45] - 问询信息范围包括重大重组计划、持股变化、股份质押等情况[4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问询,及时回复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事项应于方案基本确定当天书面通知公司[46]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披露文件[50] -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2] 文件保管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5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56] 内部控制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57]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相关监督及评估事项[58]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58]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61]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需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6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作废[6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