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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方电热东方电热(SZ:300217)2025-07-23 18:3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9] 项目重新论证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19]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5]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披露[25]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5]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31]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应及时公告[19][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需明确计划并投入[21] 资金审批 - 募集资金支出按办法审批,超授权报董事会[27]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7] 问题处理 - 资金存放等被出具特定结论,保荐或顾问应分析原因提意见[28] - 保荐或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违规,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8]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0] - 制度受中国法律约束,未尽事宜以文件为准[30]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实施,原制度作废[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