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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60081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宇通重工宇通重工(SH:600817)2025-07-23 19:16

募集资金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代或独财[6]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6] 募投项目论证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时间相关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3] 信息公告相关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事项[11][13]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8]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超募资金使用相关 - 公司应至迟于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6] 核查与报告相关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