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4]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7][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7][8][9] 通知发出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7][9]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召开,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7][9] 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2]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4]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5]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律师聘请 - 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5] 董事会义务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 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2]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提案审议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表决[24]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5]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5] 特别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26]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表决违法违规或章程的决议[28]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批,超50%或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超50%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千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超50%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百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超50%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超50%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百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超50%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2]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经理审批[33] 对外担保 - 除章程规定须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