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审批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特定董事会审议并股东会表决通过[5][6]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需特定比例通过[7]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信息披露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披露信息[8] - 子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9] 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7]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7] 风险控制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时应控制风险,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应请求免除担保责任[17] - 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等情况,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0] - 法院受理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提请公司申报债权[20] 档案管理 - 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与担保同步,收集各环节文件资料[20]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担保文件并定期整理归档等[20] - 子公司经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20] 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0]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实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