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688323) -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2 / 3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 / 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