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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5-07-24 18:46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4]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独立董事要求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8]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