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富特科技(30160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5-07-24 18:4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回避,由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5] 担保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12]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自身债务基础担保的反担保除外[16]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和偿债能力,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董事会应采取措施[16]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担保核查制度,违规担保要及时处理并追责[17]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并追责[17] 担保合同与监督 - 公司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8] - 财务部应保存担保相关文件资料并跟踪监督被担保人情况[18] - 被担保债务展期(主合同约定除外)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程序[19] 担保披露要求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9]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