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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30160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富特科技富特科技(SZ:301607)2025-07-24 18: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资金支付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4]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需符合相关条件[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项目核查与披露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事项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部分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2]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