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每股投票权与拟选董事总数相等,投票权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数乘积[3] -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并分别积累计算,投票权投向相应候选人[3]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累计投出票数不得超总票数[4] 选举相关规定 - 股东会依董事候选人表决票数决定人选,当选董事票数须超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二分之一[4] - 拟选举董事时,召开股东会通知应表明采用累积投票制[5] - 投票股东须在选票注明选举董事及表决票数,超合法票数或候选董事超应选人数,选票无效[5] 特殊情况处理 -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7] - 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超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缺额下次股东会选举;不足则第二轮选举[7] - 因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三分之二,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6] - 缺额补选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