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相关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3]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7]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4]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资金使用决策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并投入[1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审计与配合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6] - 公司要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结论性意见[26] 问题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6]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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