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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筑股份(60303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修订)
全筑股份全筑股份(SH:603030)2025-07-24 21: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重新论证[11] - 公司自筹资金预投项目,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2] 闲置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闲置资金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后2日公告[13][14] 超募资金使用规则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4] - 用超募资金补流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等[14] 节余资金处理方式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5] - 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15] 募投项目变更要求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同意并股东大会审议[17] - 仅变更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及保荐机构意见[1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付费[20] - 保荐机构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和会计师报告结论[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