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2][4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47]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47] 信息披露原则 - 应及时、公平披露对股价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6] - 除依法披露信息外,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或误导[6] 披露文件与方式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报送深交所且符合要求[13] - 公司公告文件应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14]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14]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2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24]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审计相关 - 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2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28]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8] 其他披露情形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3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5%以上需披露[36]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等编草案,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43]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经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44] 其他要求 - 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及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并公告[21]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46]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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